第一條: |
本規程依據「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嘉惠教養院捐助章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院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教養與職業訓練和復健照護以及其他相關社會福利之業務,定名為「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嘉惠教養院」。 |
第三條: |
本院設於台灣省嘉義縣水上鄉三界村十鄰三界埔二一八之九號。 |
第四條: |
本院服務對象為本國國民年滿三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輕、中、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及多重障礙者以及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介者。 |
第五條: |
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董事長遴選,提經董事會議通過聘任,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備,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置副院長或秘書襄助院務。 |
第六條: |
本院得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業務。
1、教保組:掌理院生教養、生活訓練、職業陶冶及職業訓練。
2、社工組:掌理院生個案輔導、各界來賓參觀、諮詢服務及志願服務推展事項。
3、醫務組:掌理院生疾病預防、復健訓練、衛生教育及保健服務事項。
4、行政室:掌理文書、出納、財產購置管理及總務,並依法辦理人事管理、考核和福利事項。
5、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以上視需要各組室置主管人員,組長或主任各一人,由院長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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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院依照全日型住宿機構工作人員人數比例規定置教保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行政人員、會計人員以及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業人員,均由院長聘用,但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有異動亦同。 |
第八條: |
本院設院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院長及全體職員組織之,院長為主席,共研業務之督導與管理等事項。 |
第九條: |
本院經費由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嘉惠教養院董事會決策提供,並以本院教養費收入、政府補助、民間捐助及其他收益撥充之,除本院業務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 |
第十條: |
本院應於每年十月檢具下年度業務計畫書、年度預算書、工作人員名冊、及每年三月檢具上年度業務報告年度決算、人事概況、每月收容人數動態表、每月捐款目錄及徵信說明、董事會議記錄,報請主關機關備查。 |
第十一條: |
本規程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
本規程之修改由本院董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十三條: |
本規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