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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服務使用者暨員工權益申訴處理流程

  • 發佈日期:2009-09-04
  • 照片說明文字ㄧ、為維護民眾、服務使用者、家長之權益,使其生活品質及個人權益能獲得充分保障,特
    訂定「維護服務使用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
    二、本會遴聘熱心、公正之家長代表及各業務單位負責人擔任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
    給職,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遞補者之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家長代表二人、專業人員一人、社會公正人士一人,及本院社工組
    一人擔任召集人,負責會議召開與行政作業事宜。
    四、本會設置之宗旨在維護服務使用者享有下列之權益:
    (一)獲得充分教育訓練及復健服務與健康照護。
    (二)於日常生活起居及接受服務、治療時,擁有隱私權。
    (三)於限制性約束行為中,不得有故意傷害之情事。
    (四)免受剝削、貶損及虐待的權利。
    (五)不得交付與教養計畫無關之工作。
    (六)提供固定服務時,應給予適當之報酬或獎勵。
    (七)擁有均等參與社會適應活動之機會。
    (八)擁有保管個人所有物品及自由使用之權利。
    (九)服務使用者個人之資料應獲得充分保密之權利,如需對外公佈,應先徵得家
    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十)個人零用金獲得合理的管理與運用。
    (十一)其他依據身保法規定應保護之權益。
    前述所提各項服務使用者權益,若無法獲得保障或遇有不合理對待時,應提送本院
    「維護服務使用者權益委員會」維護之。
    申訴人對危及其權益之情事,可自行申訴或由家屬或主責教保員代為填具「申訴及
    陳情案件紀錄表」後投入設置公佈欄處之申訴箱。
    五、社工組每日需巡視申訴信箱,於接獲申訴書時應組成處理小組,且於一星期內處
    理完畢,並以書面回覆及口頭詳告申訴人處理情形。
    六、如遇重大申訴案件,非本院所能處理或申訴人對申訴回覆結果不能接受者,則交由
    本會依公平、公正之原則開會審議,並就書面資料審議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
    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或其家屬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七、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接到重大申訴案件時,得於十日內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
    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審議決議。
    本會委員與申訴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本會另聘代理委員,就該
    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八、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應附不受理之理由,將申訴書退還申訴人:
    (一)申訴案件已作成審議決議,但仍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者。
    (二)申訴案件已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者。
    (三)申訴案件有牴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
    九、本要點報陳 院長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 相關附件:
  • *民意、服務使用者暨員工權益申訴處理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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